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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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对应系数; (2)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前180日(含)内累计追加保险费)×对应系数+被保险人身故前180日(含)内累计追加保险费; (2)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2)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对应系数;
(2)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前180日(含)内累计追加保险费)×对应系数+被保险人身故前180日(含)内累计追加保险费;
(2)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