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随心保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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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可选因水陆公共交通、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不含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同时按合同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同时按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该次意外伤害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约定的次免赔额)×约定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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