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60/65/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