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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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8周岁(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或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8周岁(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现金价值或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应系数:0-17周岁,对应系数为100%;18-40周岁,对应系数为160%;41-60周岁,对应系数为140%;61周岁及以上,对应系数为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