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 0-17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00%;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