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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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四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经对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 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