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如下:
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急性心肌梗死,经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社保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急性心肌梗死,经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社保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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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急性心肌梗死,经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社保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罹患急性心肌梗死,经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社保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既往症;
(十)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体征或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包含前款约定的“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牙科疾病治疗及康复;
(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矫形器、助听器、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