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养老年金 |
根据 “保证领取期” 分两阶段给付,领取方式(年领 / 月领)投保时选定,领取后不可变更: 保证领取期内(20 年 / 240 个月): 年领:每年按 “领取时基本保额 ×5 倍” 给付; 月领:每月按 “领取时基本保额 ×5 倍 ×0.085” 给付; 例:基本保额 1 万元,年领每年领 5 万元,月领每月领 4250 元(5 万 ×0.085)。 保证领取期后: 年领:每年按 “领取时基本保额” 给付; 月领:每月按 “领取时基本保额 ×0.085” 给付; 即使保证期后仍存活,可继续领取至身故,彻底抵御长寿风险。 |
| 保证给付养老年金 |
保证领取期为 20 年(年领)或 240 个月(月领),若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内身故,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 “保证期内未领的养老年金总和”,合同终止。 例:选年领 5 万元,领取 5 年后身故(剩余 15 年未领),一次性补 75 万元(5 万 ×15 年),确保 “交的钱、应得的年金不浪费”。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 身故,按 “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的较大值赔付,合同终止; 若在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后” 身故,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因已通过 “保证给付年金” 覆盖风险)。 例:3 年交 10 万 / 年(累计 30 万),领取前身故,若现金价值 25 万,按 30 万已交保费赔付,本金无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