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日零时生存,按 “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例如投保时约定基本保额 50 万元,20 年期满后生存,直接领取 50 万元,可用于补充养老、子女婚嫁等中期目标,实现 “强制储蓄 + 确定返还”。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规则赔付,合同终止: 未满 18 周岁身故:按 “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 二者较大者赔付。如已交保费 10 万元、现金价值 8 万元,按 10 万元赔付,保障未成年人投保本金安全; 已满 18 周岁身故:按 “已交保险费 × 给付系数、现金价值” 二者较大者赔付。给付系数分三档: 到达年龄≤40 周岁:160%(如 35 岁身故,已交保费 30 万元,可赔 48 万元); 41≤到达年龄≤60 周岁:140%; 到达年龄≥61 周岁: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