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无等待期,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则赔付(二者仅给付一项),合同终止: 18 周岁前(不含):按 “现金价值” 与 “累计已交保费” 的较高者给付,保障未成年人投保的资金安全,避免过度保障。 18 周岁及以后、交费期满前(不含):按 “现金价值” 与 “累计已交保费 × 对应比例” 的较高者给付。比例根据到达年龄确定: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缴费期内强化资金返还力度。 18 周岁及以后、交费期满后(含):在上述两项基础上,增加 “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首年等于基本保额,次年起每年递增 2%),择三者最大者给付,此时保额已随年度增长,保障力度进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