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保障内容 |
1、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⑴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则按已交标准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⑵18周岁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前身故或全残,则按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或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⑶18周岁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或全残,则按年度保险金额、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或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但未满80周岁的,则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