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诺严重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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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产品特点:若被保人不幸患上56种受保严重疾病或其他受保非严重疾病其中之一,【康诺】将为您提供现金赔偿。
产品描述

人人都渴望拥有强健体魄,但世事难料,严重疾病及住院都可能令人大失预算。虽然现今医疗科技发展一日千里,很多严重疾病已可在早期发现及治理,但所涉及的高昂治疗费用与日常开支,往往为不少家庭带来财政压力。「康诺严重疾病保障」(「康诺」或「基本计划」)连同其两项自选附加契约,正是您明智之选。两项自选附加契约分别为「早期严重疾病保障 II 附加契约」(「早期附加契约」)及「严重疾病多重保障 II 附加契约」(「多重附加契约」)。


产品特色


严重疾病保险赔偿


万一确诊患上56种受保严重疾病之一,可获得相等于保额100%1的现金赔偿。当保单生效达5年或以上,若首次确诊患上严重疾病,将获发放特别奖赏


非严重疾病保险赔偿


万一确诊患上受保非严重疾病之一,可获得一笔相等于保额20%的现金赔偿,并且可以提出多达3次索偿,其中(i)血管成形术及其它冠状动脉疾病之创伤性疗法4(ii)原位癌4可就同一种疾病提出第2次索偿。


保障您的挚爱


若被保人不幸身故,家人将获发放相等于保额100%1及特别奖赏赔偿,解决燃眉之急。


额外35%保障保险赔偿


若被保人在「康诺」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患上任何一种受保严重疾病,或在此期间不幸身故,「康诺」将提供相等于「康诺」保额35%之额外保障。


保证现金价值


当退保或保单期满时,「康诺 」将提供保证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并不会跟随金融市场表现变动。


延长宽限期保障


由第2个保单年度起,若您成为父母、结婚、离婚或非自愿性失业,即可申请此项保障,延长保费宽限期至最多365日,减轻财政压力。


保障子女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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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主要不保事项:


请留意「康诺」、「早期附加契约」及「多重附加契约」保障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


1. 若在保单生效日期或任何复效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后起计60日内,被保人已出现任何相关疾病的病征、对相关疾病进行调查或被诊断为患上相关疾病(不涉及其它因素下仅因意外直接导致的相关疾病除外);或


2. 因以下任何项目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产生(全部或部分)的疾病:


(a) 在受保前已存在的情况;或


(b) 任何被保人18岁前所出现或被诊断之先天性之任何缺陷或疾病(脑动脉瘤或动静脉畸形外科手术、艾森门格综合症、甲型血友病及乙型血友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及成骨不全症除外);或


(c) 人体免疫能力缺乏病毒(HIV) / 或其任何有关疾病或感染,包括后天免疫性不足征候簇(艾滋病) / 或其任何突变、衍生或变异(「因输血感染艾滋病 / 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及「因职业感染艾滋病 / 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除外);或


(d) 自我毁伤或企图自杀(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或


(e) 酒精中毒或由非医生处方的药物引致中毒;或


(f) 任何犯罪行为;或


(g) 乘搭任何飞机(以缴费乘客身份乘搭民航客机或定期公共航班上工作之机组人员除外)


注: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宣传单张提及的年龄均指被保人上次生日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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