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愈自伤、故愈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翰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攀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崎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l)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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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A型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B型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同时豁免附加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应交保险费。第二次/第三次重疾给付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间隔期1年。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