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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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分别在该三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自年满二十二周岁起至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分别在这些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在满期日按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