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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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检测费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险金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催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并因持续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肿瘤靶向药物基因检测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该项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给付基因检测费保险金的责任,最长不超过该特定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三年,且以一次为限,并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百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
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性医疗保险金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催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下述(1)一(5)项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A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药品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 B型保障: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药品费用与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疗保险金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催患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其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该项责任。保险公司自该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