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l)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己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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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1)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自被保险人年满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起至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年金领取日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给付年金。 2)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自被保险人年满合同约定的起始年灸领取年龄起至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所在周期内的年金领取日按基本年金金额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