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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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由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立即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由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