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明;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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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