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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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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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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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出生以后的六个月之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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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及生存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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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给付年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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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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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符合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如果选择A型,重大疾病给付有一次赔付机制;如果选择B型,重大疾病给付特有三次赔付机制(三种重疾须归属不同分组)。保险计划一承保六种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二承保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三承保六十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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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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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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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或意外伤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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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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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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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疾病可免交后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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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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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每次以合同约定金额为限,报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定义或规定发生住院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自负部分扣除从他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100%赔付,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自负部分扣除从他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80%赔付。具体详见本产品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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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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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额外给付20倍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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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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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额外给付20倍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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