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无息返还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给付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2.5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轻症疾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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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无息返还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 若被保险人经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申请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给付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2.5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的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