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本合同累计已交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10%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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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已交保险费扣除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年金给付 |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分期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10%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当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当时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有权对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限额进行调整,但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