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并经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3保障疾病和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承担赔付责任:
(一) 医疗费用
1. 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膳食费和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以及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3)手术室费用。
2.在日间诊所或独立福利中心进行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但仅限于该治疗与同等情况下的医院治疗一致且在保单保障的范围之内。
3.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医生访视产生的费用。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分析、X光检查,以及用于诊断和治疗保障疾病而进行的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的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因治疗保障疾病在住院期间使用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术后至返回中国前使用的处方药物的费用(以30天用药量为限)。
7.遵医嘱且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的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8.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必要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器官摘除、移植过程中非必需的个人购买的用品);
(3)从活体器官捐赠者摘除器官、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给出之日起产生的费用。
(二)每日住院津贴
经过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在治疗方案中批准,被保险人在安排的医院进行“2.3保障疾病和医疗”住院治疗的,可在住院期间内享受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最多给付6060日。
(三)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符合“2.3保障疾病和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告知的旅行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舱位标准,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四)住宿费用
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住宿费用。该治疗须符合“2.3保障疾病和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住宿,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还将根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的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告知的酒店或住宿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变更除外。
我们的住宿安排为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星级酒店的双人房或双床房预定。(酒店的选择视当地酒店情况确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10公里以内。)
我们不承担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其他酒店费用,以及因升级房间产生的费用。
(五)国内药物保障
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的批准,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2.3保障疾病和医疗”的治疗,并住院超过3日的,被保险人结束境外治疗回到中国后继续治疗的,我们对发生的药品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取得对该药品费补偿的,我们仅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我们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物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的国际医生推荐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的必需药物;
(2)该药物已获得中国当地政府或权威医学机构许可或批准使用;
(3)该药物可以在中国当地购买到;
(4)需取得中国当地医生处方;
(5)每次处方的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剂量。
对于如下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由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保险公司等机构已予赔付的药品费部分;
(2)使用药物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
(3)在中国以外的区域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购买上述药物若由被保险人直接完成支付,我们将依据相关药物处方收据、原始发票和其他支付证明进行赔付。
(六)遗体遣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在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过程中身故,我们将承担将死者遗体遣送回国的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所必须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在治疗国和治疗国以外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一次性归国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超过3日的住院治疗后返回中国的,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金额给付一次性归国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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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膳食费和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以及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3)手术室费用。 2.在日间诊所或独立福利中心进行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但仅限于该治疗与同等情况下的医院治疗一致且在保单保障的范围之内。 3.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医生访视产生的费用。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分析、X光检查,以及用于诊断和治疗保障疾病而进行的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的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因治疗保障疾病在住院期间使用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术后至返回中国前使用的处方药物的费用(以30天用药量为限)。 7.遵医嘱且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的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8.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必要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器官摘除、移植过程中非必需的个人购买的用品); (3)从活体器官捐赠者摘除器官、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给出之日起产生的费用。 |
每日住院津贴 | 经过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在治疗方案中批准,被保险人在安排的医院进行“2.3保障疾病和医疗”住院治疗的,可在住院期间内享受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最多给付6060日。 |
交通费用 | 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符合“2.3保障疾病和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告知的旅行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费用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舱位标准,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
住宿费用 | 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住宿费用。该治疗须符合“2.3保障疾病和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住宿,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还将根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的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告知的酒店或住宿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变更除外。 保险公司的住宿安排为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星级酒店的双人房或双床房预定。(酒店的选择视当地酒店情况确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10公里以内。) 保险公司不承担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其他酒店费用,以及因升级房间产生的费用。 |
国内药物保障 | 经授权的服务供应商的批准,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2.3保障疾病和医疗”的治疗,并住院超过3日的,被保险人结束境外治疗回到中国后继续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发生的药品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取得对该药品费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物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的国际医生推荐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的必需药物; (2)该药物已获得中国当地政府或权威医学机构许可或批准使用; (3)该药物可以在中国当地购买到; (4)需取得中国当地医生处方; (5)每次处方的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剂量。 对于如下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由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保险公司等机构已予赔付的药品费部分; (2)使用药物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 (3)在中国以外的区域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购买上述药物若由被保险人直接完成支付,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药物处方收据、原始发票和其他支付证明进行赔付。 |
遗体遣送回国 |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如需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情况下)在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过程中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将死者遗体遣送回国的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所必须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在治疗国和治疗国以外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次性归国费用 |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超过3日的住院治疗后返回中国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约定的金额给付一次性归国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一般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8)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医疗责任免除
(1)既往症;
(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3)被保险人接受非医疗必需的住院、治疗、手术、供应物或其他医疗服务;
(4)对最佳治疗方法为器官移植的疾病采取的任何其他治疗、用药及服务;
(5)器官移植引发的疾病,该疾病为保单保障的疾病除外。在中国地区以外进行保险保障的移植手术期间或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3.其他责任免除
(2)在相关索赔提出之日,被保险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接受诊断、治疗、服务、用药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具有中国国籍;
-被保险人最近1212月内在中国地区停留超过270270天;
(3)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作出之前产生的费用;
(4)非初步医疗诊断证明授权和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