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投保的保险类型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A型——
(二) 身故给付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当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当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B型——
(二) 身故给付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
1. 若被保险人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 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1. 若被保险人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 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 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给付 | A型:(一)年金给付 1.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的年金,直至身故。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首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年金领取日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自首个年金领取日起以每十二个年金领取日为一个周期;首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2.若在五十五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年金,直至身故。B型:(一)年金给付 1.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的年金,直至身故。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首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年金领取日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自首个年金领取日起以每十二个年金领取日为一个周期;首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此后每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在上个周期内各年金领取日给付的年金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年金金额的百分之五(5%)。 2.若在五十五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年金,直至身故。 3.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向年金受益人返还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作为额外年金。但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则该笔额外年金将分十二次在该周期内的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 |
身故给付 | A型: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当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如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B型: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 1.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1.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在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责任的给付: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 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