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额外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约定的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基本年金金额的两倍作为额外年金。
(三)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其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的,我们按基本年金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的,我们按
基本年金金额的三十六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给付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
①若被保险人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各项年金;
i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①若被保险人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各项年金之和;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各项年金之和;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各项年金;
i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基本年金给付 | 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的基本年金金额。 |
额外年金给付 | 若在合同约定的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基本年金金额的两倍作为额外年金。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有效,其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的,保险公司按基本年金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其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的,保险公司按 基本年金金额的三十六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 ①若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十倍; i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各项年金; i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 ①若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各项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在额外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身故时合同的基本年金金额的一百二十倍与所在周期内尚未给付的各项年金之和; ii.身故时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各项年金; iii.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