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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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给付 | 90天后或因意外确诊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额的20%给付,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给付 | 90天后或因意外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给付以及身故给付的责任;90天内确诊重疾,则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额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