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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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1.若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