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给付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轻症重疾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轻症重疾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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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无息返还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 费,合同终止; 若人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给付 | 若全残,按被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 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合同在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 给付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 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 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 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 有该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 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 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 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重疾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 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 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并同时豁免合同在轻症重疾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 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 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 按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 所列的轻症重疾,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仅无息退还 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由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申请领取生命尊 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按申请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全残给付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给付、轻症重疾给付及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