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安先生希望通过投资使财富稳健增长,又能得到较高的人身保障。比较了市场上众多产品后,他选择了安联安盈智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安先生一次性交纳50万元投保该产品,他获得的利益如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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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以下①与②中的较大者 ①保单账户价值 ②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意外身故给付 | 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18周岁(含)后70周岁(含)前因意外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费-累计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同一产品下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 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产品下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人民币三百万元为限。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1]影响;
1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款 1)项或第(2)款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猝死、或遗传性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40岁的安先生投保安联安盈智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安先生一次性交纳50万元投保该产品,70周岁账户价值最高可达1872659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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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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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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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105%×(已交保险费 – 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8至70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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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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