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10天
投保范围:出生满7天至9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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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给付 | 若身故,则我们按下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症监护室给付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我们除按前款约 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重大疾病给付
若身故,则我们按下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给付
若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给付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我们除按前款约 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30周岁的安先生,随着职位的上升,压力也越来越大,希望尽快为自己准备一份健康保障,作为自己的额外医疗补助。于是他选择了安联超级随心健康保障规划,首年交费15004.7元,具体计划如下:
安联超级随心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元,5年缴费,保障至60周岁)
+ 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20万元,*保障期一年)
+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0000元,*保障期一年)
+
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额200元,*保障期一年)
+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额9000元,*保障期一年)
30周岁的安先生,投保了安联超级随心健康保障规划,首年交费15004.7元,具体计划如下:安联超级随心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元,5年缴费,保障至60周岁)+ 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20万元,保障期一年)+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0000元,保障期一年)+ 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额200元,保障期一年)+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额9000元,保障期一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基本保额×10
(可选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附加险--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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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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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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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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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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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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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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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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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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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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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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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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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50 |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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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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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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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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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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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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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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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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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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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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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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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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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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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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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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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最后一次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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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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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含)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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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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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岁(含)至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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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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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含)至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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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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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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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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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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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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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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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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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含)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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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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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岁(含)至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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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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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含)至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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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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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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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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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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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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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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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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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补贴金额 |
重症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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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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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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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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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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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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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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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B型保障 |
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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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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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产品,有90天观察期,第二次重疾观察期为1年,静脉曲张等特殊疾病为180天观察期。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疗养康复治疗 、妊娠或分娩、未遵医嘱、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牙齿整形或美容、细菌或病毒感染、患遗传性疾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