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附录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对于未成年人,其实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限。以上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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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伤残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 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 金。 |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役;
五、被保险人猝死,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或患性病、癫痫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香蕉船活动、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特技、赛马、马球、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摩托车比赛、卡丁车、试车、跳伞、速降、滑雪、悬挂式滑翔机、开放水域帆船运动
或冬季体育运动等高风险运动(包括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或从事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 暴动、内乱或任何恐怖活动或图谋的恐怖活动;
十二、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十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四、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采掘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或者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
十七、被保险人出境从事劳务输出或援外工程等工作;
十八、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九、被保险人未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官方在公众媒体上的警告和禁令而引起的理赔,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传染性疾病、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猝死、患遗传性疾病、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从事高危险职业、出境从事援外工程、参加任何职业或设有奖金的体育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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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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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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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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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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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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