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残疾或者被烧伤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被烧伤且程度达到三度的,本公司按照附录2〖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1、若不同程度的烧伤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烧伤给付保险赔偿金;
2、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后面发生意外烧伤更为严重,则仅支付该次保险赔偿金与以前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的烧伤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烧伤的保险赔偿金;
3、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对于投保年龄75周岁或7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动减半。
三、对于未成年人,其实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限。
以上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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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给付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烧伤且程度达到三度的,按照〖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役;
五、被保险人猝死,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香蕉船活动、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特技、赛马、马球、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摩托车比赛、卡丁车、试车、跳伞、速降、滑雪、悬挂式滑翔机、开放水域帆船运动或冬季体育运动等高风险运动(但由旅行社安排的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骑马、冬季运动、跳伞项目不在此列),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暴动、内乱或任何恐怖活动或图谋的恐怖活动;
十二、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十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四、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化工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或者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
十七、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化的体育运动。
十八、被保险人未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官方在公众媒体上的警告和禁令而引起的理赔,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传染性疾病、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已满75周岁的被保人保险金额为上述金额减半)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已满75周岁的被保人保险金额为上述金额减半)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已满75周岁的被保人保险金额为上述金额减半)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执行军事行动、猝死、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职业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从事高风险工作、未服从警告和禁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