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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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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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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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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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