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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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全残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含十八周岁及七十周岁)。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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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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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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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保额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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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