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附录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4) 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5)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并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7)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2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