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不包括标准体保险费以外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标准体保险费以外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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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按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标准体保险费以外需缴纳的额外 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 日给付合同及所附的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不包括标准体保险费以外需缴纳的额外保险 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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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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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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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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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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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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