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上述“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即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上述“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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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身故,则我们返还累计应交保费的105%,本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身故,则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
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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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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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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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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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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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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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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