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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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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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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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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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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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