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本附加合同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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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17];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受管制药物影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猝死、先天性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5岁,投保了“安联安康长佑综合保障计划”,计划由安联安康长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 联众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组成,首年保费8,718元,交费2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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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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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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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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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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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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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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