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额外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额外保险费);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条款中所示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x20%) |
1-2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x40%) | |
2-3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x60%) | |
3-4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x80%) | |
已满4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x100%) |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