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美满(II)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保险,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 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 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额外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 (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 规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给付 若身故,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额外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生存给付 若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 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 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满期金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重疾保单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安康美满(II)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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