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周岁
|
(基本保额×20%)或本保单和附加险基本保额对应现金价值
|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40%)或本保单和附加险基本保额对应现金价值
|
|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
(基本保额×60%)或本保单和附加险基本保额对应现金价值
|
|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
(基本保额×80%)或本保单和附加险基本保额对应现金价值
|
|
已满4周岁
|
基本保额或本保单和附加险基本保额对应现金价值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