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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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给付 |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
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我们提供的保障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表格所示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等待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