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 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产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 如果被保险人须住院救治,必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告知有关治疗情况。如果有关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提供担保,并直接与医院或其他服务机构结算费用,但该费用支付 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治疗费用的担 保事宜,将把被保险人的报告记录在案并就住院治疗提出建议,当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后,经我们确认,我们 将向被保险人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合理的住院费按照合格的医师提供医疗咨询和治疗服务时通常收取的医疗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急救 车辆费、住院床位费、医药费、X 光检查费、护理费和医疗用品费为准;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 准为限,并且不得超过在没有任何保险保障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
3) 合格的医师提供的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4)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依据任何医疗保险取得相应的补偿,则我们仅负责给付剩余部分的保 险金。
医疗转运和送返、遗体送返(或国外丧葬费)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时,我们将通过救 援机构进行救援,包括提供车辆将被保险人从意外事故发生地或者急性病发病地运送到医院,并在运送的过程中对 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救治,然后承担前述被保险人的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转运或送返、遗 体送返等援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医疗转运和送返 如果救援机构从医学角度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出发,认为最适合的处理是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当地医院接受治 疗,或将被保险人送返回中国境内的医院接受治疗,则将实施医疗转运和/或送返。
2) 遗体送返费或国外丧葬费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国外死亡,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将被送返中国原住地,遗体或骨灰送 返费用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国外安葬或火化时,灵柩费和丧葬费分别以 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两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
当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以下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同时救援机构 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1) 救援机构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2) 在任何情况下,救援机构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费用;
3) 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必要时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 有关信息,从而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4)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我们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绝 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本条款项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5) 救援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医疗转运和送返时采取的运输工具、最终的目的地以及被保险人 所需的治疗;
6) 救援机构应根据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转运和送返过程进行适当介入。救援机构提供救助支 援服务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的授权或批准;
7)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活动、内战或对外战争、因辐 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救援机构和我们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未使用的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救援机构,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 票证寄给救援机构,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救援机构因此支付的费用。为 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援服务,救援机构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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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恐怖主义、故意行为、自伤自杀、挑衅导致被杀、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无原始凭证的费用、既往病症、慢性病、美容整形、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精神失常、一般身体检查、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免费的治疗、未遵医嘱、违背医生医嘱外出旅行、流行疫病、以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已报销部分费用、接种疫苗、未提供死亡证明、未提供医疗发票、高风险运动、高危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一般责任免除: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和/或内乱引起的保险索赔;
2)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3) 因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活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4) 被保险人本人实施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5) 因精神正常或失常时的自伤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未遂、自损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6) 因打架斗殴、故意挑衅导致他人攻击或谋杀引起的保险索赔;
7)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 无原始凭证或收据的费用。
2、医疗责任免除:
1) 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6]提出保险索赔;
2) 因慢性病提出保险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任何部位的结石,癌症(包括白血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颈椎及腰椎部分的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除外),扁桃腺切除手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白内障,甲状腺机能亢进,卵巢囊肿和/或子宫肌瘤的手术,结缔组织疾病,肝硬化,肺结核;
3) 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提出保险索赔;
5) 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提出保险索赔;
6) 因精神疾病、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等提出保险索赔;
7) 因一般身体检查、康复疗养、监护、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中暑或屈光不正等提出保险索赔;
8) 因不孕、怀孕、流产(意外事故导致者除外)、分娩等提出保险索赔;
9) 因药物过敏提出保险索赔;
10) 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治疗或其它医疗服务;
11) 因酗酒、服用或滥用非法药物、违禁药物提出保险索赔;
12) 因服用、施用或注射由非合格的医师开具的药方,或者因未完全遵守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嘱咐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3) 违背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建议,自行决定旅行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4)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目的是到国外接受医疗服务;
15)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原因是此前合格的医师已经诊断被保险人身患绝症;
16) 因流行疫病[7]或大范围流行疫病提出保险索赔;
17) 有关损失已经根据其他保险取得相应的赔偿;
18) 接种疫苗费用;
19) 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向我们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
证明(仅适用于遗体送返或国外丧葬费用的索赔);
20) 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代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病历报告。
3、高风险运动责任免除:
1)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2) 从事潜水、香蕉船活动、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特技、赛马、马球、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摩托车比赛、卡丁车、试车、跳伞、速降、滑雪、悬挂式滑翔机、开放水域帆船运动或冬季体育运动等高风险运动(包括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
4、职业责任免除:
高风险职业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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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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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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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
医疗转运和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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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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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
回国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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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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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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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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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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