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教育金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并且主合同被保 险人于约定的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我们自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之后的首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起,于每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向主合同被 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额外教育金,直至最后一个主合同教 育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前身故,我们一 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额外教育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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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教育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2],并且主合同被保险人于约定的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我们自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后的首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3]起,于每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额外教育金,直至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前身故,我们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额外教育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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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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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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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领取日主险被保险人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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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此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则每次教育金领取日,领取一次) |
教育金领取日主险被保险人已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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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的主险教育金 (此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且主险被保险人已身故,则教育金领取日一次性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