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向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给付一笔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前的最后一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若受益人于本附加合同终止前身故的,我们将一次给付尚未给付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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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每个保单年度可领取等同于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直至保单期满,若身故,则可一次性领取未支付的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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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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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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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全残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领取一次,若提前身故,则一次性领取尚未给付的保险金)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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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剩余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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