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伤残
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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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挑衅导致被杀、执行军务警务、被管制药物影响、猝死、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参加高风险职业活动、非因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
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
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7)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
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
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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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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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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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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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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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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