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火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火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3)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4)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5)私家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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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 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 本保险金额[6]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火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火车时(即自其踏入火车车门至走出火车 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 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即自其踏上轮船至走下轮船之 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 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 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即自其踏入公共汽车车门至 走出公共汽车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 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 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时(即自其踏入私家车门至走出私家车门之 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挑衅导致被杀、执行军务警务、被管制药物影响、猝死、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因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
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
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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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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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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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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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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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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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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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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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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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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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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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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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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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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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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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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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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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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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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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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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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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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