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 ,我们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 ,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在承保时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本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在承保时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且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9]之间的关系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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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全残给付 | 若全残,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
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
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7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可选缴费方式:期交保费:年交、月交;追加保费:一次交清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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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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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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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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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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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20%) |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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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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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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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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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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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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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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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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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