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下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表中应交保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8]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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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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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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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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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满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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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10%) |
投保时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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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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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6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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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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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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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满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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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5)或(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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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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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5)或(已交保费×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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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6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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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5)或(已交保费×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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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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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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