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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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住院补贴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以保险单所载的本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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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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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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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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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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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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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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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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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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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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